第 1 號
《赤峰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已經2020年9月3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20年11月2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保證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的內容范圍限于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和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事項。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從本市實際出發,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條 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應當符合立法技術規范,邏輯嚴密、條理清晰、內容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對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的組織、指導、協調和草案審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旗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立法工作安排做好相關具體工作。
第二章 立項
第七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下半年,向市人民政府部門、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組織征集下一年度立法計劃項目建議,也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項目建議。
市人民政府部門、旗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認為需要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規章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立項。
第八條 報請立項,應當報送下列書面材料及其電子文本:
?。ㄒ唬┑胤叫苑ㄒ幉莅?、政府規章草案和起草說明;
?。ǘ┓?、法規依據以及有關立法資料;
?。ㄈ┱髑笠庖妳R總材料;
?。ㄋ模┙ㄗh審議的時間。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過程、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確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主要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
召開論證會和聽證會的,還應當報送論證會、聽證會報告。
第九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通過專題調研、論證會或者協調會等形式,研究征集的立法項目建議。擬定地方性法規的立法建議,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擬定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年度立法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應當明確立法項目的名稱、起草單位、完成時間等內容。
第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就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的意見。
擬定地方性法規的立法項目應當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方性法規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擬在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外增加立法項目的,有關單位應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調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由年度立法計劃確定的單位承擔。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由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共同負責起草工作。
涉及重要行政管理或者綜合性較強的項目,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起草。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應當成立起草工作小組,相關業務機構和內設法制機構分工負責草案起草工作,并可以吸收法律顧問參加。起草單位應當制訂工作方案,明確工作進度和完成時限,確保按時報送草案送審稿。
起草專業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可以邀請有關組織、專家參與,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第三方起草。
第十四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五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等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論證咨詢,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六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人民群眾普遍關注,需要進行聽證的,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十七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聽取市場主體意見。
第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應當由起草單位法制機構審查,經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報送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由幾個單位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參與起草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的時間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報送草案審查材料。審查材料包括:
?。ㄒ唬┨嵴垖彶榈暮?;
?。ǘ┧蛯徃逦谋?;
?。ㄈ┢鸩菡f明(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據、擬解決的問題及主要措施、起草的過程和意見協調處理情況、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ㄋ模┝⒎ㄒ罁土⒎▍⒖疾牧?;
?。ㄎ澹└飨嚓P單位回復的意見、采納和不采納情況說明,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的應當附帶聽證會、論證會報告等材料;
?。┬枰獔笏偷钠渌牧?。
報送紙質文件時,一并報送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材料的電子版。
第四章 審查
第二十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由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審查。市司法行政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ㄒ唬┦欠穹媳疽幎ǖ谒臈l規定的內容;
?。ǘ┦欠衽c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協調、銜接;
?。ㄈ┦欠裾_處理起草過程中征求的回復意見;
?。ㄋ模┦欠穹狭⒎夹g要求;
?。ㄎ澹┬枰獙彶榈钠渌麅热?。
第二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暫緩審查:
?。ㄒ唬┪窗匆幎ü_征求意見的;
?。ǘ┯嘘P機構或者部門對草案送審稿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未與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充分協商的;
?。ㄈ┢鸩輪挝惶岢鰰壕弻彶闀嫔暾埖?;
?。ㄋ模﹫笏偷牟莅杆蛯徃寮跋嚓P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要求的;
?。ㄎ澹┓?、法規規定可以暫緩審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退回起草單位:
?。ㄒ唬┰摿⒎椖课戳腥胧腥嗣翊泶髸瘴瘑T會年度立法計劃或者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且未經批準增加的;
?。ǘ┝⒎l件尚不成熟或者發生重大變化的;
?。ㄈ┛梢酝ㄟ^規范性文件解決問題的;
?。ㄋ模┐嬖谥卮蠛戏ㄐ?、合理性問題的;
?。ㄎ澹┓?、法規規定可以退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暫緩審查或者退回地方性法規草案送審稿和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的,應當書面告知起草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以及說明,可以將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進行論證咨詢,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論證咨詢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委托研究等多種形式。
第二十六條 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權限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進行協調,力求達成一致意見。對有較大爭議的重要事項,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進行評估。
經過充分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機構或者部門的意見和市司法行政部門的意見及時報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協調,或者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七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與起草單位協商后,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草案和對草案的說明。
草案以及說明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
第五章 決定、公布
第二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決定。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按照規定需要向有關機關報告的,應當在提請審議前履行報告程序。
第二十九條 審議草案時,一般由起草單位作說明,但市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應當由其作說明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作說明。
第三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審議意見,對立法項目草案進行修改后,報請市長簽發。地方性法規草案以市人民政府議案形式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政府規章由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 公布政府規章的命令應當載明制定機關、序號、規章名稱、通過日期、施行日期、市長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二條 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后,應當及時在《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報》《赤峰日報》和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刊載??d時,應當使用蒙、漢兩種文字。
在《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刊載的政府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三十三條 政府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政府規章施行等法定情形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備案、解釋、評估
第三十四條 政府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國務院、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政府規章解釋權屬于市人民政府。
政府規章解釋由規章實施機關提出解釋意見并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也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直接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政府規章的解釋同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條 政府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規章實施機關應當開展立法后評估。必要時,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會同實施機關開展評估:
?。ㄒ唬M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
?。ǘM作出重大修改的;
?。ㄈM廢止但有較大爭議的;
?。ㄋ模┡c經濟社會發展或者公眾利益密切相關,且實施滿五年的;
?。ㄎ澹┤舜蟠?、政協委員以及社會公眾反映問題較為集中的;
?。┢渌枰u估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政府規章實施機關或者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進行立法后評估。
因上位法調整或者遇到緊急情況需要修改政府規章的,可以不開展立法后評估。
第三十八條 立法后評估應當對政府規章的立法質量、實施績效、存在問題以及影響等進行調查和評價,提出繼續實施、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形成立法后評估報告。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政府規章進行清理,或者根據國家、自治區的相關要求,開展專項清理。
政府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單位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廢止的建議:
?。ㄒ唬┡c新制定的上位法抵觸或者所依據的上位法已經修改、廢止的;
?。ǘ┲饕獌热荼恍鹿嫉姆?、法規替代的;
?。ㄈ┱{整對象已經消失或者發生變化的;
?。ㄋ模嵤┲黧w發生變化的;
?。ㄎ澹┎贿m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渌麘斝薷?、廢止的情形。
政府規章清理由起草單位或者實施機關提出清理意見,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后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政府規章的修改、廢止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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